MRT简介 (上) 【14/07/07】

MRT介绍

 

MRT成立于1999年并于同年6月开始运行。它取代了过去的移民上诉庭(IRT)和移民局内部审查署(MIRO)MRT是个相对独立的机构,其成员由总督任命。它的组织结构为:总领设在悉尼,由几名资深成员和一些全职和兼职工作人员所组成 。其主要职能为: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经济实用和快速有效的上诉机制。依据移民法第5部份(Part 5)规定,庭审和调查可不拘泥于任何技术,法律形式或取证规则,但必须遵循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上诉权与上诉期


各类不同的上诉均有不同的期限要求。移民法对MRT上诉权有严格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在移民局给申请人的回信中,对于上诉权和上诉时间都会给予明确的说明。上诉人必须严格遵守上诉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上诉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据以书面形式递交上诉庭并确认是否出庭。一旦未能在移民局申请被拒签后的28天之内递交上诉申请,除非在例外情况下,否则将会失去上诉机会。


判案原则


如果经MRT审理证实移民局对申请人的决定是错误的,MRT则会推翻原来的决定。有时,MRT可能会做出更改原决定并直接批准签证给申请人。但在更多的情形下,MRT会提请移民局对已经变化了的相关法律予以重新考虑并对原申请做出新决定。对取消签证之类的申请,上诉庭会对取消的原因重新加以评估,以确认决定的理由是否正确。如果是,那么量刑权的实施是否恰当?


MRT采用的是建立在“非相反模式”(A“non-adversarial”)基础上的庭审方式。它区别于澳洲大多数法庭和某些上诉庭所采用的“相反模式”(“adversarial”)审案方式。在多数情况下,某些上诉庭,当事人双方就案件展开举证和辩论。各方代理律师均会受到举证法则和举证技术的约束。庭审过程中,只有法官或陪审团有权做出对是非的裁决。因此,陪审团无需对案件的事实展开独立调查,而只依据庭上所提供的有关证据做出决定。与此相比,MRT则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MRT不仅调查所有的举证和论证,而且还会积极地搜集他们认为必要的额外证据和线索。当然,MRT的必须遵循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并使他们的决定建立在对案件是非曲直的正确判断的基础之上。


与澳洲其他法庭和某些上诉庭异同的是,MRT的申请人不可以委托律师代其出庭听证。但可以委托律师或移民代理为其准备或递交上诉申请材料。在听证时,除非得到庭审官的准许,否则律师或移民代理均不能代表上诉人做陈述或发言。


评估:MRT做评估时,必须充分考虑申请人在申请时和决定时两段不同时间所具备的条件并在以下情况下做出有利于申请人的决定: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时未能符合批准条件,但由于申请人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在申请做出决定时已符合了新的批准条件;对于评估打分的审理,既要考虑到申请时,又要考虑到初期评估或上诉评估时申请人的条件;



上诉人:在澳洲境内的签证申请人或签证持有者可作为上诉人。如签证申请人在境外且无法找到正式的担保人,在多数情况下,其澳洲担保人或家庭成员可作为上诉申请者来充当上诉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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